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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被指一贯规避责任
[ 2008-10-2 19:01:00 | By: 宋律师 ]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被诉过度手术致死医疗损害赔偿案于2008年9月24日上午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庭审。宋中清律师在当庭发表的《补充代理意见》中指出: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面对患方的基本的和一贯的态度是规避责任。

   在《补充代理意见》中,宋中清律师详陈了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在2006年11月17日的《答辩状》第2页已经自认的两项基本事实:“如果在术前严祥德已被诊断出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那么当然不可以行脾切除手术”、“本案原告亲属严祥德在脾切除术后被诊断为原发性血小板增高症”。即被告已经承认原发性血小板增高症属于脾切除手术的禁忌症和漏诊的基本事实。而被告仍然人为地将案情复杂化,被告不敢和不愿面对基本的医疗过错,不敢承认病历书证等证据已经证实的,甚至被告在书面陈述中已经自认的基本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固然体现了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同时也反映出本案被告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面对患方的基本的和一贯的态度是规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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