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败的围堵:医院应诉‘奥步’面面观(5)

围堵场所:大连市医学会、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医院奥步: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就大连某医院《手术同意书》“死亡”二字是否添写进行的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手术同意书中,“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栏中,“死亡”二字是添写的。
奥步玄机:如果在手术前告知了患者手术可能造成死亡,死亡的后果就是患者自愿的选项之一,医院认为就能摆脱医疗过错责任。
违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第一款:“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结局后果:2007年8月6日下午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时,大连某医院的代理人提出“保留申请医学会鉴定的权利”。患方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对医院就本案已经不再赋予通过申请医学鉴定来完成举证义务的实质权利。医院保留权利只能是一厢情愿。2008年7月,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被网上公开。
(医案旁听网根据宋中清律师的讲解整理)

小链接:“奥步”在中国地方领导人选举中出现,意思是“不好的招数”、“烂招”、“贱招” 。“奥步”就是违反公平竞争,非正义或者非法的手段,阴招、损招。
小链接:围堵,从四面包围堵截。医疗诉讼中的“围堵”,借指医方把纠纷引向特定场所,仍不与患方正面解决纠纷,用“奥步”围而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