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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奥步:南昌医院让经治医师“借走”死者病历
[ 2008-8-9 18:18:00 | By: 宋律师 ]
 

失败的围堵:医院应诉‘奥步’面面观(4)

  围堵场所:南昌市医学会、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医院奥步:患者死后,其亲属即到南昌某医院要求复印病历。医院称没有找到该患者病历。患者亲属于两个多月后发现病案室登记病历被经治医师“借走”。后医师出具了病历“202113病历2007-2-13借出,2007-4-18归还”的书面证明。2008年4月17日法院质证中,医院仍申请以这样的病历作依据到当地医学会鉴定。

  奥步玄机:两个多月,给经治医师提供出足够的重造病历的时间;患方不能依法持有真实病历复印件的证据。

  违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第一款:“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条第二款:“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结局后果:2008年4月17日法院质证中,医院申请的医学鉴定被患方反申请不予进行。这样的鉴定申请给纠纷的正面解决造成无谓的拖延。医院违法拖延提供病历、让经治医师“借走”病历的证据被患方公开。

  (医案旁听网根据宋中清律师的讲解整理)

  小链接:“奥步”在中国地方领导人选举中出现,意思是“不好的招数”、“烂招”、“贱招” 。“奥步”就是违反公平竞争,非正义或者非法的手段,阴招、损招。

  小链接:围堵,从四面包围堵截。医疗诉讼中的“围堵”,借指医方把纠纷引向特定场所,仍不与患方正面解决纠纷,用“奥步”围而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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