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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和谐取决于行医态度和维权渠道的畅通
[ 2008-7-23 15:31:00 | By: 宋律师 ]
 
【医案旁听网消息】7月18日上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信、韩聪等人诉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患方)在发表的万言代理词中,分析了医院伪造病历的故意违法过错与延误诊断等医疗过失,批驳了医院对抗法律审判的做法。指出:“医患关系的和谐取决于行医的态度,取决于维权渠道的畅通”。

  宋律师以平静和理智的语调,评价了医疗过失的性质。指出:医疗过失致死案件,其中没有赢家,是“双输”的案件。对自己医疗过错及时地、全面地、正面地予以承认,才是医疗机构接受医疗过错教训的开始——

  关于本案被告应吸取的教训

  应当说,对于患者郗艳喜的死亡,既不是患方当事人所希望的,也不是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所希望和追求发生的。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我们应以善良人的心态认为属于过失。针对这一过失致死案件,我们应理性地认为其中没有赢家,是“双输”的案件。患者郗艳喜输掉的是身家性命,原告输掉的是至亲至爱的亲属;作为医院输掉的应当是经济利益、是医疗信誉。而医院对自己医疗过错及时地、全面地、正面地予以承认,才是医疗机构接受医疗过错教训的开始,不仅有利于提高自己的医德、技术,避免对此后同类患者的类似损害,而且有利于及时抚慰死者家属的心理,给死者以说法,给本案原告强吞损害恶果以借口、以台阶。而本案中,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在损害发生后的篡改伪造病历等做法是继续损害死者亲属的精神。医院在举证上不顾已经交给患方复印的病历反映的事实,不顾手术肠瘘延误45天诊断的事实,提供毫无客观性证据价值的篡改和伪造的病历。在患者死后继续“治疗”其病历。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依仗自己的医疗资源和社会资源方面的绝对强势地位来对付身处悲痛之中的弱势受害人亲属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

  医院应该把努力方向集中到医疗技术的提高、行医态度的严谨上。而不应当是损害患者后,利用强势地位来推脱本应承担的责任。医患关系的和谐取决于行医的态度,取决于维权渠道的畅通。对已经发生的过错损害人为地制造维权障碍的做法只会加剧医患关系的恶化,使肩负国家和人民信任和职责托付的医疗机构失去应有的公信力。

  不仅医疗职业,而且法律职业,都因为人民以生命价值相托、以正义信任相托而神圣。我们没有理由来使这种神圣的光环暗淡。

宋中清律师在庭上发表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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