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2008年6月12日上午,霍富明夫妇递交了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的《民事起诉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据原告诉称,原告之女霍楚滢(1997年10月出生),因发热伴腹痛1月余、面色发黄半月于2007年7月19日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小儿内科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急性髓细胞白血病。从7月21日开始,患者按照医生要求,连续接受了3个疗程化疗。2007年10月19日下午14时,孩子抢救无效,于小儿内科病房死亡。
经司法鉴定,霍楚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疗期间,其医方诊疗行为存在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临床治疗欠妥、营养支持疗法不到位之过错,以致患者发生感染性休克、DIC、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60多万元。霍富明夫妇已委托本网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