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的陆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将于6月16日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原告诉称,原告陆某因“烧伤后右面部瘢痕40年余”,于2007年4月2日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疗,4月3日在烧伤科开始进行面部皮肤整形手术。一期为皮肤扩张手术,额部植入100×100的扩张器,脸颊部植入50×50扩张器。4月9日一期手术结束出院,医师意见:“出院后门诊持续向扩张器内注水,至额部达100ml以上,右面部50ml以上,在次入院行二期手术”。5月15日医院进行二期手术,从额部切除扩张皮肤,异位至脸部疤痕切除部位。术后第二天,皮肤肿胀紫黑,局部放血治疗。术后第三天门诊专家诊断为血运不畅所至。5月25日因住院治疗不理想出院,出院前医院已停止给药治疗。
经司法鉴定,陆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疗期间,其医方诊疗行为存在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手术方式欠妥、术后处理不当之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目前后果(面部瘢痕、臃肿皮瓣存留)存在因果关系。陆某面部瘢痕、臃肿皮瓣存留、沿皮瓣前侧可见色素沉着,其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