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吗
更新时间:2010-3-8 21:51:43 点击数:109
法官同志2009年8月1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我从事某一专业技术性工作,如我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给公司10万元违约金。至今年1月,因好友邀我共同注册一家企业自己闯荡,而我也对其前景非常看好,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表示将在1个月后离开公司,但遭公司拒绝。因我现在已经强行离职,公司遂以我违约为由,要我按合同支付10万元违约金。请问:我应否支付?郭芳郭芳同志
虽然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但你仍不必支付违约金。
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包括提前解除和随时解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还在试用期内的,则需提前3日书面或口头通知用人单位,而不需要陈述任何理由。期满,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尤其是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如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甚至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虽不存在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只能说明你无权随时解除合同,而不等于你不能行使提前解除合同权,因为你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了公司。
另一方面,让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情形仅仅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相关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且人员限制在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你既不是上述人员,本案也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法官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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